为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暨首个“女法官国际日”,罗法(“罗湖法院”公众号)特推出“逐梦绽芳华”普法系列,展示罗湖法院“政法女将”是如何以女性特有的柔和,用真情、用法律守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一
保护妇女权益构筑反家暴“防火墙”
法官介绍:
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栾媛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的一个周末,某受害人称因遭受家暴寻求罗湖区妇联帮助,罗湖法院法官接到妇联同志的咨询电话后,立即配合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周一一早,妇联的同志陪同该受害人来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情况紧急,罗湖法院当天立案后即刻研究案卷材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录像、报警回执等证据(男方到女方工作单位殴打女方,视频系女方单位提供)。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并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给予受害者强有力的保护。

同时防止冲突升级,罗湖法院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安排心理老师为原告进行心理疏导,平复缓解受害者心情和紧张情绪;另一方面在向被告送达时郑重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裁定内容的法律后果,并让心理咨询师协助配合,充分展现司法刚柔并济的特点。被告表示认识到错误,今后会注意言行,不再威胁和施暴。后续社区的心理咨询师也继续跟进,对双方及其子女进行了心理疏导。

后女方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之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认定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据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全额支持女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妇联与法院协作,为受家暴妇女搭建绿色通道,高效保护受家暴妇女人身权益。同时,在家暴认定上,本案的主要证据是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的视频录像和报警回执。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公共场所公然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

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以及后续,法院及妇联为受家暴的当事人及其子女提供心理疏导,缓解因家庭暴力带来的不良影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家庭暴力的事实,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这也体现了民法典中要求的在婚姻制度中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来源:罗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