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从来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当昔日爱人变成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是选择隐忍还是寻求保护?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并在48小时内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腰”。
南宁市民李女士与吴先生于1988年登记结婚。2019年9月,吴先生对李女士实施家暴,并伴有手掐李女士脖子的行为,造成李女士额头破裂至医院进行缝针治疗。家庭暴力发生几天后,吴先生写下保证书,承诺自己不再动手打李女士。
然而就在2021年12月底,吴先生于双方共同住所再次对李女士实施家暴,李女士亲属在目睹吴先生家暴行为后立刻报警。当发现该亲属报警后,吴先生甚至威胁称要对其动手。警察到场后,先是护送李女士与家人离开,随后李女士至医院就诊,称因外伤致胸部疼痛,经检查诊断为胸痛。而吴先生在实施家暴行为后,非但不知悔改,反而继续向李女士的亲属朋友们发送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信息。
今年初,为了避免吴先生再次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或做出可能伤害李女士及其家属的行为,李女士作为申请人向江南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收到申请后,江南区法院立即进行审查并于48小时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吴先生对申请人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吴先生威胁申请人李女士。如被申请人吴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江南区法院为后续离婚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当日即予立案,同时委托心理咨询立即介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在法院进一步调解下,双方情绪得到缓解,李女士与吴先生的离婚纠纷最终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案,曾经的爱人最终“好聚好散”。
【法官说法】为了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采用专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在遭受人身安全威胁时,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时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本案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威慑和心理咨询疏导刚柔并济、双管齐下,被申请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当事人情绪得到缓解,可以互相理性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心理疏导助攻诉讼调解,在多部门(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心理咨询机构)共同努力下,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案结事了。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李姗姗 赵苑彤
编辑 | 陈钰榕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韦玮